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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內出差旅費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各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對公差之派遣,應視公務性質及事實需要詳加
審核決定,如利用公文或電話可資處理而達成任務者,不得派遣公差。
出差期間,各機關長官或授權代簽人,視事實之需要,應予事先規定,非
有特殊原因不得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