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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所屬機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總處人事長交代,由行政院派員監交,本總處所屬機構首長交代,由人事長派員監交。
主管人員交代,由各該機關(構)首長派員監交。
經管人員交代,由各該機關(構)首長派員會同該管主管人員監交。
移交事項尚未結報前,監交人員調職或離職致無法行使監交職責者,監交人得陳請另行指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