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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撫儲金投資選擇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退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基金管理機關得自行或委託金融機構建立線上專屬平台,提供本條例所定得進行自主投資人員瞭解其個人風險屬性之評估及選擇投資標的組合。
基金管理機關或前項受託金融機構應為教職員設立個人專戶及管理投資帳務,並定期以郵寄、電子傳輸或其他方式提供個人專戶投資報告,或置於線上專屬平台供教職員及退撫給與領受人員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