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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公務員進修及考察選送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現任簡任薦任或高級委任職公務員,在同一機關繼續任職滿五年,三次考
績分數均在八十分以上,兼合於左列各款規定者,選送進修或考察。
一、對於工作有特殊表現。
二、學識堪資深造。
三、品行優良。
四、體格健康。
前項選送國外進修或考察人員,以曾經高等考試及格或曾在公立或教育部
立案或經認可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通曉該國文字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