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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現職法官改任換敘及行政教育研究人員轉任法官提敘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任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現職法官,指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合格試署及合格實授,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六日仍在職之候補法官、試署法官及實任法官。
所稱行政人員,指具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二項第三款、第七款及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七款資格之公務人員。
所稱教育人員,指具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二項第五款、第三項第六款及其他專業法院法官任用資格之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
所稱研究人員,指具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七款、第二項第六款、第三項第七款及其他專業法院法官任用資格之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