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事業人員與交通行政人員相互轉任資格及年資提敘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俸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交通事業人員轉任交通行政人員,除士級資位外,其資位薪級與公務人員官等職等之對照,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業務長、技術長相當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三職等。
二、副業務長、副技術長相當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一職等。
三、高級業務員、高級技術員相當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九職等。
四、業務員、技術員相當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五、業務佐、技術佐相當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