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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俸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法第九條所稱應以其所具該公務人員任用資格重新銓敘審定俸級,指受限制調任之公務人員,以其另具不受原調任限制之考試及格資格任用時,適用本法第六條規定,依其所另具之考試及格等級起敘俸級;如以其另具之曾經銓敘審定有案資格任用時,依該銓敘審定之俸級起敘。
曾任前項受限制調任之銓敘審定有案年資符合本法第十七條規定者,得按年核計加級。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