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派用人員派用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條例所稱銓定資格有案者,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四條第二項各
款之規定。
依技術人員任用條例或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審定有案者,得轉任性質相
當之派用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