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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精通一國以上外國語文,指經外交部認定能以此項語文處理公務而言。
本條例第三條第二項所稱館長,係指大使、常任代表、總領事及領事館領事。
本條例第三條第二項所稱員額合計數百分之十五,係以駐外機構編制員額為計算標準。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