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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交通事業人員升資甄審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甄審會依下列規定分別組織之:
一、交通部甄審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交通部次長兼任,委員八人至十人,由下列機關指派代表擔任之:
(一)考選部一人。
(二)銓敘部一人。
(三)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一人。
(四)交通部五人至七人。
二、交通部所屬事業機構甄審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該事業總機構或事業機構副首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該事業總機構或事業機構一級單位主管兼任之。
甄審會辦事人員,分別由交通部或該事業機構之人事單位派員兼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