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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漁船船員考試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漁船船員考試 (以下簡稱本考試) ,分下列
各類科:
一、漁航員:
(一) 一等船長:漁船長度在二十四公尺以上,航行作業於無限水域之漁
船船長。
(二) 一等船副:漁船長度在二十四公尺以上,航行作業於無限水域之漁
船船副。
(三) 二等船長:漁船長度在二十四公尺以上,航行作業於有限水域之漁
船船長。
(四) 二等船副:漁船長度在二十四公尺以上,航行作業於有限水域之漁
船船副。
(五) 三等船長:漁船長度在十二公尺以上未滿二十四公尺之漁船船長。
(六) 三等船副:漁船長度在十二公尺以上未滿二十四公尺之漁船船副。
二、輪機員:
(一) 一等輪機長:主機最大連續輸出功率在七五0千瓦以上之漁船輪機
長。
(二) 一等大管輪:主機最大連續輸出功率在七五0千瓦以上之漁船大管
輪。
(三) 一等管輪:主機最大連續輸出功率在七五0千瓦以上之漁船管輪。
(四) 二等輪機長:主機最大連續輸出功率未滿七五0千瓦之漁船輪機長
。
三、電信員:
(一) 無線電子員:設置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船舶無線電台,選擇在
船上維修方式之漁船電子員。
(二) 普通值機員:設置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船舶無線電台,航行於
A2 海域以內或選擇在岸上維修方式及雙套設備,航行於 A3、A4
海域之漁船值機員。
(三) 限用值機員:設置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船舶無線電台,航行於
A1 海域以內之漁船值機員。
(四) 一級話務員:非設置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船舶無線電台,航行
於無限水域之漁船話務員。
(五) 二級話務員:非設置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船舶無線電台,航行
於有限水域之漁船話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