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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陸來臺義士義胞現任公職人員任用資格考試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試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考試分簡任、薦任、中級委任、初級委任任用資格考試四等,其應考資
格如左:
一、現派為相當簡任職人員,得應簡任任用資格考試。
二、現派為相當薦任職人員,得應薦任任用資格考試。
三、現派為相當中級委任職以上人員,得應中級委任任用資格考試。
四、現派為相當初級委任職人員,得應初級委任任用資格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