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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公務人員考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原住民身分,年滿十八歲,得應本考試五等考試,並得依附表一、二、三、四之規定,應本考試各等別考試。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起,報名本考試應取得原住民族委員會核發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初級以上合格證書;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起,報名本考試一、二、三等考試應取得原住民族委員會核發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中級以上合格證書。
圖表附件:
附表一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一等考試應考資格表.PDF
附表二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二等考試應考資格表.PDF
附表三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三等考試應考資格表.PDF
附表四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四等考試應考資格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