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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口試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口試得依考試等級、類科、應考人數、時間分配,分組舉行。團體討論必要時,性質相近之類科得合併舉行。到考人數不足五人者,不舉行團體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