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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際經濟商務人員考試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公務人員考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十八歲以上,四十五歲以下,具有附表一所定應考資格,且無依法不得應國家考試之情事者,得應各該類科組考試。
圖表附件:
附表一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際經濟商務人員考試應考資格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