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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公務人員考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法第二條所稱公開競爭,指舉辦考試時,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符合本法第七條、第九條及第十三條至第十七條之規定,且無第十二條不得應考情事者,皆得報名分別應各該考試,並按考試成績高低順序擇優錄取。
本法第二條所稱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指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