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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考試分數轉換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原始分數:指由典試委員或閱卷委員評閱之申論式試題分數,或由電子計算機評閱之測驗式試題分數,即未經轉換之分數。
二、標準分數:指將應考人在該科目或該試題原始分數與平均數之差,除以標準差後所得之倍數,再進行轉換後之分數,用以表示應考人得分在該科目或該試題全部到考者分數中的相對位置。
三、顯著差異:指不同數值間之差異,在可信賴的機率大於百分之九十五的水準下,以統計方法檢定之結果達到明顯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