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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測驗式試題命題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測驗式試題之擬定,須注意下列各點:
一、考試科目有課程標準或綱要及國定課本者,應參照命題。無課程準或
綱要及國定課本者,應就該科目之重要部分命題。並避免冷僻、艱奧
及未有定論之試題;且均應註明出處及頁次,以備審查委員審閱。
二、各科目考試內容,已訂有命題比例者,應依比例命題;未訂命題比例
者,應就各該科目之範圍,預為分配各單元之題數。
三、考試科目名稱相同,而等別不同,應配合各該等別應考人之教育程度
及應試時間命題。
四、行政類與技術類之同一考試科目,得分別命擬試題。
五、每套試題之命題數量,應較實際採用之試題數酌增百分之三十至五十
,由審查委員選擇編製。
六、試題之命擬,應注重知識、理解、應用、分析、綜合、評鑑等各層次
之分佈,並減少記憶性之試題。
七、命題如需計算者,應在命題卡上註明預估作答時間。
八、試題應避免照書本逐字抄錄,必須重新組織文句,用字除解題所需要
件外,宜求簡要,並避免模稜兩可之文字。
九、各題選項數目應一致,每題除正確答案外,其他選項皆具誘答力。
十、各科目試題之難易程度,分難、中、易三等,其比例以百分之二十五
、五十、二十五為原則。
十一、試題中之專有名詞或術語,應採已被確認並普遍使用者,如係引自
外文,應於譯名後附註原文。
十二、各試題不論是否單一或成組,應彼此獨立,試題中不可夾有暗示其
他試題正確答案之字句。
十三、各選項中如有相同文字,宜置於題幹中敘述,並按邏輯順序排列;
如為數字時,應按由小而大或由大而小之順序排列,並避免重疊。
十四、題幹中避免使用否定語詞,如有使用,應於該語詞下方加一橫線,
在選項中,不得再使用否定語詞。
測驗式試題命題手冊,由考選部另行編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