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應考資格審查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審查人應就應考人所繳下列費件,詳為審查:
一、報名履歷表所填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與送繳證件記載是否一致。
二、報名履歷表所填學經歷是否合於規定、與所繳驗之證件是否一致。
三、報名履歷表所填報考等別、類科、選試科目等有無漏填或錯誤。
四、體格檢查表是否經指定醫療機構依規定檢查合格。
五、報名費及其減少之條件是否與規定相符。
應考資格條件有特殊規定者,審查人應詳為審查其是否合於規定、繳驗之有關文件是否齊全。
採網路報名方式之考試,審查人應依據資訊交換平臺提供之資料,及應考人繳交之其他書面文件,詳為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