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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考選部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檢覈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各檢覈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一至二人,委員若干人,由考
選部就部內及各該職業主管機關高級人員暨有關專家聘任組織之。其資格
準用典試法有關典試委員適任資格之規定,並報考試院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