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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大陸委員會 > 兩岸法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廣告活動,依其他法令規定,有下列應遵循之事項者,從其規定辦理:
一、應標示警語。
二、廣告物限制設置地點或方式者。
三、廣告活動限制或指定播映時間者。
四、廣告活動應保存委託刊播者之姓名或名稱、住所、電話、國民身分證或事業登記證字號等資料者。
五、其他依法令應遵循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