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申請來臺從事專業活動,應於預定來臺之日十四日前,
依下列規定提出申請;其屬緊急情況者,得於預定來臺之日五個工作天前
提出申請:
一、在大陸地區者:由邀請單位代向主管機關申請。
二、在第三地區者:以分開送件方式,由申請人檢附入出境許可證申請書
、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其他證照或足資證明身分文件影本、來臺目
的說明書及預定行程表,並備具相關文件之電子檔,向我駐外使領館
、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政府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申請
;邀請單位另檢具應備申請文件一式三份,代向主管機關申請。但該
地區無駐外館處者,得由邀請單位代向主管機關申請。
大陸地區學術科技人士來臺參與學術科技研究,或從事學術科技活動,其
提出申請之期間,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