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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農業專業人士來臺從事農業相關活動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大陸地區農業專業人士,係指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
一、從事農業學術研究、教育或推廣工作具有卓越成就者。
二、從事農業生產、製造、運銷等技術具有傑出貢獻者。
前項所稱卓越成就及傑出貢獻者,應為臺灣地區農業所亟需或有助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