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陸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大陸委員會 > 通用法規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非公務機關為符合本法、本辦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應依其業務規模及特性,衡酌營運資源之合理分配,配置管理人員及相當資源,負責規劃、訂定、修正與執行本計畫及處理方法。
本計畫及處理方法之訂定或修正,應經非公務機關負責人、法定代理人或內部權責單位核定或簽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