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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公用頻道之規劃及使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系統經營者應依本辦法訂定公用頻道設置及管理計畫,以適當方式向大眾公開,並通知中央主管機關。
公用頻道設置及管理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規劃依據。
二、訊息揭露及鼓勵大眾使用之方法。
三、為設置及管理所需之人力、財務、設備及其他資源規劃。
四、民眾登記使用辦法及節目排播原則。
五、著作權或其他權利合法使用說明。
六、閱聽民眾申訴節目內容違反法令規定之處理機制。
七、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