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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大眾傳播事業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新聞局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前條第一項所稱專門性、技術性工作,界定如左:
一、出版事業:
(一) 新聞紙、雜誌事業之外文撰稿、編輯、翻譯及編譯工作。
(二) 圖書出版事業之外文撰稿、編輯、翻譯及編譯工作。
(三) 有聲出版事業之製作、編曲及引進新設備之技術工作。
二、電影事業:
(一) 電影片製作業之製片、編導、藝術及技術工作。
(二) 電影片發行業之電影片促銷工作。
(三) 電影片映演業引進新設備之技術工作。
(四) 電影工業之技術工作。
三、廣播、電視事業及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
(一) 節目策劃及製作工作。
(二) 外文撰稿、編輯、翻譯、編譯、播音、導播及主持工作。
(三) 引進新技術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