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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設置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組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中心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電影與視聽文化之資產之修護、典藏、展覽放映、再利用及行銷推廣。
二、電影與視聽文化之資產之教育輔助、推廣及國際交流。
三、電影與視聽文獻、歷史資料之蒐集、整理、分析及研究。
四、本中心與其電影及視聽場館設施之營運管理。
五、協助政府執行電影及視聽文化推廣相關業務。
六、受委託辦理電影及視聽相關場館設施之營運管理。
七、定期出版國際刊物,推動我國電影及視聽文化之國際宣傳。
八、其他與電影及視聽文化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