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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投資電影片製作業製作國產電影片投資抵減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影視出版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營利事業原始認股或應募本辦法規定之電影片製作業因創立或擴充而發行之記名股票,持有股票期間達三年以上者,得依本法第三十九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以其取得該股票價款之百分之二十,自當年度起五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前項投資抵減,其每一年度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該營利事業抵減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五十為限。但最後年度抵減金額,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