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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影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影視出版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電影片:指已攝錄影像聲音之膠片或影片規格之數位製品,且可連續映演者,包括國產電影片及非國產電影片。
二、電影事業:指從事下列各業之事業:
(一)電影片製作業。
(二)電影片發行業。
(三)提供電影器材、設施及技術之事業。
(四)電影片映演業。
三、電影片映演業:指以發售門票,映演電影片為主要業務之事業。
四、電影從業人員:指參加電影片製作之策劃、編、導、演、技術及其他參與製作人員。
五、映演人:指非電影片映演業映演電影片者。
前項第一款所稱國產電影片及非國產電影片之認定,應以保護我國電影事業發展為目的,其認定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