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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我國廠商接受國外委託加工出版品出口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新聞局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加工出版品出口,應檢附國外委託人授權文件,連同加工出版品樣本向行
政院新聞局申請核准,並悉數運交原委託廠商,不得在國內出售散佈流傳
。
前項加工出版品如屬有聲出版品,其授權文件應經官方或當地合法公證機
構公證或由經政府核准成立之國際性相關著作權人組織查證。但加工有聲
出版品附鑄來源辨識碼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