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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通訊傳播基本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基本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為有效辦理通訊傳播之管理事項,政府應設通訊傳播委員會,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國家通訊傳播整體資源之規劃及產業之輔導、獎勵,由行政院所屬機關依法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