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告場所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巡查檢驗:指以可直接判讀之巡檢式檢測儀器進行簡易量測室內空氣污染物濃度之巡查作業。
二、巡檢點:指巡查檢驗使用檢測儀器量測之採樣位置。
三、巡檢式檢測儀器:指具有量測室內空氣污染物濃度功能,可直接判讀及方便攜帶之檢測儀器。
四、管制室內空間:指公私場所建築物之室內空間,其全部或一部分經公告適用本法之樓地板面積總和,不包括露臺、陽(平)臺及法定騎樓面積。
五、自動監測設施:指可自動採樣、分析與記錄空氣污染物濃度之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