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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土壤污染評估調查人員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環境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取得合格證書且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始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評估調查人員之登記:
一、領有本國執業執照之環境工程、土木工程、應用地質、大地工程、水土保持、農藝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公告之相關專業技師。
二、具兩年以上土壤或地下水污染調查、整治或場址評估相關工作經驗,且有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