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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防止貯存系統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環境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下列設備及其附屬之儲槽及輸送設備,非本辦法所稱之貯存系統:
一、水污染防治法所稱廢(污)水處理設施。
二、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所稱石化製程。
三、共同管道法所稱公共設施管線。
四、石油管理法所稱石油管線,並設置於公共使用之土地者。
五、工廠管理輔導法所稱廠區外工廠設備。
貯存容器貯存經登記廢棄之毒性化學物質,不受本辦法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