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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整治場址污染範圍調查影響環境評估及處理等級評定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主管機關為整治場址之污染範圍調查,應填具下列基本資料:
一、場址名稱。
二、場址位置。
三、場址所有人及相關資料。
四、場址周圍一公里內土地使用分區類別。
五、場址配置圖。
六、污染源是否清除。
七、污染源描述。
八、土壤污染範圍調查。
九、地下水污染範圍調查。
十、地表水污染範圍調查。
前項整治場址基本資料表如附表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