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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環境保護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綜合規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環境保護法人設立時,其最低捐助財產總額為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
一、以現金設立者,不得低於最低捐助財產總額。
二、以現金、不動產或有價證券設立者:其現金總額之比率應達最低捐助財產總額之百分之八十。
本辦法施行前已取得許可設立文書,向該管法院完成登記已設立之環境保護法人(以下簡稱已設立法人),其最低捐助財產總額不受前項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