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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山坡地重大開發利用行為環境影響評估範圍及作業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開發行為依前條規定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開發單位於規劃時,應依環
境影響評估程序,實施第一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並編製環境說明書。
前項環境說明書,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開發單位之名稱及其營業所或事務所。
二、負責人之姓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
三、綜合評估者及影響項目撰寫者之簽名。
四、關發行為之名稱及開發場所。
五、開發行為之目的及其內容。
六、開發行為可能影響範圍之各種相關計畫及環境現況。
七、預測開發行為可能引起之環境影響。
八、環境保護對策、替代方案。
九、執行環境保護工作所需經費。
十、預防及其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不銀影響對策摘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