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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害事業廢棄物檢測及紀錄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資源循環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有害事業廢棄物檢測項目,除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授權另有規定者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屬製程產生之有害事業廢棄物,其檢測項目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附表一中所規定廢棄物之成分及含量。
二、屬生物醫療廢棄物之廢尖銳器具及感染性廢棄物採滅菌法中間處理者,以下列指標微生物測試其削減率:
(一)高溫高壓蒸氣滅菌法:以嗜熱桿菌芽孢測試。
(二)其他滅菌法:以枯草桿菌芽孢測試。
三、屬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公告第一類、第二類及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之固體或液體廢棄物,其檢測項目為該毒性化學物質之成分及含量。
四、屬溶出毒性事業廢棄物之有害事業廢棄物,依使用原物料、製程及廢棄物成分特性之相關性選定分析項目,其選定分析之檢測項目範圍,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附表四規定之農藥污染物、有機性污染物或有毒重金屬之項目及濃度。
五、屬戴奧辛之有害事業廢棄物,其檢測項目為事業廢棄物中含2,3,7,8-氯化戴奧辛及呋喃同源物等十七種化合物之總毒性當量濃度。
六、屬多氯聯苯之有害事業廢棄物,其檢測項目為多氯聯苯之重量含量。
七、屬腐蝕性事業廢棄物之有害事業廢棄物,其檢測項目為氫離子濃度指數(pH值)或為攝氏溫度五十五度時對鋼(中華民國國家標準鋼材S20C)之腐蝕速率。
八、屬易燃性事業廢棄物之有害事業廢棄物,其檢測項目為閃火點。
九、屬反應性事業廢棄物之有害事業廢棄物,其檢測項目為氫離子濃度指數(pH值)及其氰化物或硫化物含量。
十、屬石綿及其製品之有害事業廢棄物,其檢測項目為石綿之含量。
十一、經中間處理後作最終處置之有害事業廢棄物,其檢測項目如下:
(一)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附表四規定之農藥污染物、有機性污染物或有毒重金屬之項目及濃度。
(二)事業廢棄物之中間處理方法為熱處理者,應執行第五款之檢測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