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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作業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前條第三項所稱廠(場)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防災基本資料表。
二、相關圖資:
(一)應變器材之放置位置圖。
(二)運作場所之座落位置地圖及周遭敏感地區。
(三)緊急疏散、集結及救援路線圖。
三、危害預防:
(一)毒性及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管理與危害預防管理措施。
(二)事故預防措施。
(三)毒性及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災害防救設備及設施,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並須提供災害模擬分析。
(四)災害防救訓練、演練及教育宣導,其中無預警測試每年至少二次、整體演練每年至少一次。
(五)災害防救經費編列。
四、應變:
(一)緊急應變指揮系統、應變任務編組及通報機制。
(二)事故發生時之警報發布方式。
(三)外部支援體系之啟動方式。
(四)災害應變作為,包括維持阻絕措施、處理設施有效運轉及二次災害防止措施。
(五)人員搶救及災區隔離方式。
(六)環境復原,包括毒性及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之妥適處理及環境污染物之清除處理。
(七)重大災害或事故地區執行緊急疏散避難作業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