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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規費收費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法核發(准)、展延、變更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各項運作之許可證、登記文件、核可文件,及解除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之限制或禁止事項,應依附表一收取審查費。
各級主管機關受理前項合併申請運作許可證、登記文件或核可文件者,以收費最高者收取審查費。
各級主管機關受理第一項展延或變更許可證、登記文件或核可文件,屬同時變更多項內容者,以展延或變更項目收費最高者,收取審查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