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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所得利益認定及核算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資源循環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消極利益,指因違反本法義務應支出而未支出或節省費用減少支出之所得利益。
前項消極利益,分為下列三類:
一、資本投資支出成本,指所有為符合本法義務所應投資資本設備之支出費用。
二、一次性支出成本,指一次且非折舊性之支出費用。
三、經常性支出成本,指符合本法義務所需相關設備(施)操作維護及管理費用之支出,或其他經裁處機關認定之相關經常性支出成本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