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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事業委託清理之相當注意義務認定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資源循環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非屬前條之事業,委託清理其廢棄物,已採取下列管理措施者,認定已盡相當注意義務:
一、配置專人辦理廢棄物清理相關業務。
二、採取前條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七款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