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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資源循環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指定公告事業提送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時機如下:
一、新設:新設事業屬指定公告事業時。
二、新提:既設事業未曾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經審查核准,依修正後公告規定需檢具時。
三、重提:既設事業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經撤銷或廢止後,依規定仍需檢具時。
四、變更:經審查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符合第六條應辦理變更時。
五、異動:經審查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符合第七條應辦理異動時。
六、展延:經審查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符合第九條應辦理展延時。
指定公告事業應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核准後,始得進行事業實質運作產生廢棄物之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之營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