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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回收廢棄物變賣所得款項提撥比例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資源循環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執行機關變賣回收廢棄物所得款項來源如下:
一、機關、學校、團體、社區或民眾自行分類之回收廢棄物,直接交由執行機關變賣所得者。
二、執行機關自廢棄物回收設施中取得之回收廢棄物變賣所得者。
三、執行機關自行於一般廢棄物中予以分類之回收廢棄物變賣所得者。
四、執行機關於焚化爐或掩埋場中取得回收廢棄物變賣所得者。
五、執行機關回收之廢機動車輛變賣所得者。
六、執行機關回收廚餘製作之培養土變賣所得者。
七、執行機關協助其他機關、學校、團體、社區或拾荒者變賣回收廢棄物所收取之費用者。
八、回收廢棄物變賣所得專戶之利息收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