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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海域環境監測及監測站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洋資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主管機關應視海域特性,辦理下列項目之海域環境水質監測作業:
一、應監測項目:
(一)海域水文:水溫。
(二)海域水質:鹽度、氫離子濃度指數(pH)、溶氧量(DO)。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
二、選擇監測項目:
(一)海域水文:流速、流向、波高、波向、波浪週期。
(二)海域水質:懸浮固體(SS)、水中光強度、葉綠素a、大腸桿菌群、重金屬、營養鹽(硝酸鹽氮、亞硝酸鹽氮、氨氮、磷酸鹽、矽酸鹽、總磷)、生化需氧量、礦物性油脂、氰化物、酚類、揮發性有機物、農藥。
(三)海域生物:浮游生物(動物性浮游生物及植物性浮游生物)、底棲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