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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海洋污染防治各項許可申請收費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洋資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主管機關受理原許可事項之下列變更申請時,應以每艘船舶為單位,收取審查費新臺幣一千元:
一、依本法第十五條規定許可從事油輸送或離岸風力發電工程,新增作業船舶。
二、變更國際防止油污染證書。
三、變更責任保險證明。
四、變更船舶國籍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