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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機車汰舊換新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辦法補助對象如下:
一、年滿十八歲以上之中華民國國民。
二、年滿十八歲以上持有中華民國居留證之外籍人士。
三、獨資、合夥或法人。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年齡認定,以購車發票日期為準。
公務機關、公營事業、公立學校、機車整車或零組件生產或銷售商,以及將新購機車用於租賃、共享者,所購買電動二輪車或七期燃油機車不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