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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氯乙烯及聚氯乙烯製造業空氣污染物管制及排放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標準管制空氣污染物項目為揮發性有機物、氯乙烯單體及二氯乙烷,其適用對象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但用於研究與開發中之設備且氯乙烯單體聚合之反應器容量○.二五立方公尺以下、單一儲槽容積十五立方公尺以下或單一儲槽二氯乙烷容積一百立方公尺以下者,不在此限:
一、生產氯乙烯單體及聚氯乙烯聚合物之公私場所。
二、生產二氯乙烷且用於產製氯乙烯單體之公私場所。
三、運輸氯乙烯單體,或運輸用於產製氯乙烯單體之二氯乙烷之槽車業者。
四、具氯乙烯單體儲槽之儲運業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