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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營利就業服務機構接受雇主委任辦理就業服務業務,得向雇主收取費用之項目及金額如下:
一、登記費及介紹費:
(一)招募之員工第一個月薪資在平均薪資以下者,合計每一員工不得超過其第一個月薪資。
(二)招募之員工第一個月薪資逾平均薪資者,合計每一員工不得超過其四個月薪資。
二、服務費:每一員工每年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千元。
前項第一款規定之平均薪資,係指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行職業別薪資調查最新一期之工業及服務業人員每月平均薪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