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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雇主聘僱本國籍照顧服務員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雇主聘僱照顧服務員,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發給補助金:
一、聘僱由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推介並開立推介證明之照顧服務員。
二、聘僱照顧服務員平均每週工作時數達四十小時,聘僱期間連續達一個月以上。
三、依勞動契約以金融機構轉帳方式發給工資。
聘僱期間依實際聘僱時間以三十日為一個月計算,其末月聘僱時間逾二十日而未滿三十日者,以一個月計算。